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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目  的:倡導藝術創作風氣,鼓勵大專院校學生及社會青年從事彩墨藝術研究,期塑造台中市文化藝術特色。
二、指導單位:台中市政府
三、主辦單位:台中市文化局
四、協辦單位:國際彩墨畫家聯盟
五、贊助單位:財團法人澄清基金會
六、參加資格:
(一)凡目前就讀大專院校或研究所學生以及30足歲以下社會青年均可出品參加
(二)參加作品須為近三年內創作之作品,
(三)有下列情況之作品不得參加,否則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加資格,且其於三年內不得參加本項展覽。
1.抄襲他人作品者。
2.曾在公開徵件美展、比賽中得獎、發表展覽過之作品。
七、參加方式:
(一)初審:至台中市文化局索取簡章(含報名表),或附回郵信封函索,或至台中市文化局網頁(http://www.tccgc.gov.tw)下載。
1.報名表:詳細填寫相關資料,並於簽名處蓋章。
2.報名作品資料表:三件彩墨作品照片(5×7吋),創作主題、媒材、技巧、形式不拘。
備齊報名表、作品資料表,於2006年9月30日以前掛號郵寄到「40359台中市英才路600號台中市文化局藝文推廣課」收
(二)複審:
1.獲初審通過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繳交作品原件參加複審。
2.複審結果由主辦單位公布並發函通知。
八、獎勵:
(一)新人獎-6名,獎金1萬元、獎牌壹面、獎狀壹紙。
(二)佳作獎-6名,獎金5仟元、獎狀壹紙。
(三)入選-若干名,獎狀壹紙。
新人獎、佳作獎12名得獎人安排在台中市文化局聯展。
九、收件與退件:
(一)收件時間:2006年8月1日-9月30日
(二)初審:2006年10月上旬(未入選資料,原則上不退件,自行拷貝留存,確需退件者請自附回郵信封。)
(三)複審:2006年10月中旬
(四)退件:展覽後退件。
十、展覽日期:2006年11月11日-11月23日
十一、展覽地點:台中市文化局大墩藝廊
十二、頒獎日期:2006年11月11日(星期六)
十三、權責:
(一) 主辦單位對所有展出作品有研究、攝影、出版、宣傳及上網等權利,作者不得異議。
(二) 入選以上作品,日後倘被查覺參加資格不符者,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、收回獎勵(獎金、獎牌、獎狀等),該作者並應負法律責任。
(三) 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責任,惟遇不可抗力事件致受損者不在此限。
(四) 凡送件者於報名表上簽名蓋章後,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。
十四、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,得修正補充之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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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yvonne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